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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州人民医院原三负责人受贿被判刑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1-07-11 15:56:23 热度:1055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8日对湘西州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李明哲、原院长黄生用受贿两案,同时进行一审宣判,以李明哲、黄生用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日,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湘西州人民医院原副院长杨万刚有期徒刑6年。
  1999年8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李明哲在担任湘西州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乾州新区整体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及副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院工程建设、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人事任免及调动安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至2010年初,李明哲索取、收受他人共计135万余元。2001年5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黄生用利用担任湘西州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在医院药品及医疗设备购入、单位工程建设等方面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1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哲、黄生用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李明哲在接受调查及侦查期间,能主动供述其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全部退赃,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黄生用也主动供述了绝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且能退回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以李明哲、黄生用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对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998年1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杨万刚利用担任湘西州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索要和收受药品供应商、医疗器械销售商的贿赂,共计79.42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杨万刚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0元。(记者 陈文广)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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