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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的“隐身术” 健康影响尚是未知数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时间:2013-06-24 14:34:20 热度:626

  从食用油到豆奶再到玉米,以及“黄金大米”人体试验,转基因食品屡掀争议热潮。6月13日,新华网消息“中国农业部批准发放3个转基因大豆进口安全证书”,再次将转基因食品安全话题引入公众视野。
  此消息称:“日前,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审结果,农业部批准发放了3个可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这3种转基因大豆均已在多个国家通过批准用于商业化种植或食用。但这则消息还是触及了国人关心食品安全的敏感神经。
  中国转基因农作物超10种
  目前转基因食品在洋快餐中广泛使用,如番茄酱、玉米棒、薯条等
  事实上,转基因食品早已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扎根。   
  1997年,中国第一次批准进口转基因大豆,至今,转基因大豆在中国市场上已经存在16年。转基因大豆主要用作转基因大豆油的生产原料和牲畜饲料。   
  据报道,目前,大米、大豆、胡萝卜、土豆、玉米、西红柿、木瓜都有转基因农产品。其中玉米使用转基因的历史最早、范围最广、数量最多;还有夏威夷木瓜,绝大部分也是转基因产物。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工程与营养科学院院长罗云波介绍,目前中国市场上能买到的转基因食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转基因食用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大豆色拉油或是菜籽油;还有一种就是转基因木瓜。
  不少由转基因农产品制成的“隐性”转基因产品也在中国市场时有出现。比如,以转基因大豆为原料制成的调和油、大豆油和豆制品,以及使用转基因食用油制成的休闲食品等。   
  著名环境化学专家、食品安全专家董金狮表示,目前转基因食品在洋快餐中广泛使用,如番茄酱、玉米棒、薯条等。他建议,未成年儿童、育龄期的男女、孕妇等,应该慎重食用转基因食品,尽量减少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的风险。   
  据南京农业大学专家介绍,中国自己种植的转基因植物还包括棉花、杨树、牵牛花等。其中,我国转基因棉花种植面积占全国棉花总种植面积的2/3。
  转基因标识被隐藏
  一些使用食用油的休闲食品不见任何“原料基因”标识 
  目前国际上关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动物、微生物安全的影响尚无定论。董金狮称,目前中国视转基因食品为无害的,“因为在现有的试验科学条件下,没有结论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一定有危害,但也不能证明一定无害,所以视同无害。”与美国、欧盟相比,中国目前采用最严格的定性标识方法,即食品产品中只要含有转基因成分,就一定要在包装上标明“转基因标识”。   
  以转基因大豆为例:即便面食的加工中使用了转基因豆油,且制成品中已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但仍要注明“本产品加工原料中含有转基因豆油,但本产品中已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不过,据媒体记者调查,除了转基因食用油的原料说明中会有“本品大豆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或“本品菜籽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菜籽”的小字之外,其他豆制品,例如豆瓣酱、酱油、豆腐等,对“原料基因”标注者甚少。而一些使用食用油的休闲食品更不见任何“原料基因”标识。   
  虽然要求严格,但却也有不少漏洞可钻。正是这些漏洞,使人们很难知晓哪些是转基因食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惩罚条例,所有的转基因农产品都要有明确标识,违规的生产和经营者最多可被罚款20万元。 
  然而,该条例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多数规定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监管,也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在接受采访时称。
  转基因产品“漏网”
  现在在华南地区被批准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木瓜,并不在上述5大类里,所以可不进行标识   
  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对转基因标识的管理主体不够明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进行处罚。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有权对违反食品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调查发现,相关法规未及时跟进也是消费者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原因。
  2002年出台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于转基因的标识政策规定,需要标识的生物目录为大豆、玉米、油菜、棉花以及番茄,被外界统称为“5大类17种”。然而,现在在华南地区被批准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木瓜,并不在上述5大类里,所以可不进行标识。
  2007年12月1日,《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废止,代之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然而在这部已实施5年多的办法中,记者并未找到对转基因食品标注的详细要求,只在第二十一条中有一句表述:“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复旦大学生态与进化生物学系主任、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卢宝荣表示:一方面要保证公众的知情同意权,完善强制性转基因的标识制度,赋予公众自由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规范转基因技术活动,使各个领域转基因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在严格监管范围内,并制订严格的惩罚制度。(汲东野)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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