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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医保是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5-05 07:50:44 热度:718

  本报讯  (记者叶龙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据介绍,医保管理涉及参保人、医疗机构、药店工作人员等众多群体,一旦出现骗保行为,不同地方在实际执法中存在认识不一致的情况。有的地方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的按合同诈骗罪论处,有的地方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地方在追回保险金后不予处理。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执业律师邓利强表示,将骗保行为明确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将使处于不同利益链条上的不同群体在骗取医保基金时面临同样的《刑法》条款。各地在处理同类案件时统一定罪量刑标准,有助于加大对预谋犯罪的威慑力,从而进一步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新农合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宋大平表示,近年来新农合骗保行为主要有定点医疗机构套取、个人骗取两种形式,甚至出现分工合作、犯罪团伙化的倾向。此前,各地新农合经办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通过签约管理、层层审核确保新农合基金的有效使用。然而,合同中往往只规定出现特别重大侵犯新农合基金行为会担刑事责任,至于如何定罪,各地也会出现适用不同《刑法》条款的结果。此次解释的出台,是新农合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一步。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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