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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稽查:规范市场的“急先锋”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3-10-21 11:58:19 热度:1033

□ 杨 昕

  保健食品稽查工作一直由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未出台而受到制约。多年来由于监管薄弱,保健食品市场存在很多突出问题,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消费安全,保健食品稽查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在这种形势下做好保健食品稽查工作?笔者通过近期配合保健食品打“四非”行动,对保健食品稽查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希望与同仁交流探讨。
  法律依据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虽未出台,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利器整治保健食品。现行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有:1.《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4.《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5.《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等。
  《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位阶最高。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的一种,保健食品必须遵从《食品安全法》一般性规定。虽然《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在国务院规定未出台之前,保健食品首先受《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直接适用的违法行为有:产品标注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主要原料配方、规格等合法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一致情况。此类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根据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最重要的规定是明确授权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部门监管。其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特别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食品安全法》,但是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特别规定》直接适用的违法行为有:假冒合法产品、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一号多个品种等情况。此类行为违反《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可根据第三条第二款予以查处。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与《食品安全法》不冲突的规定,仍继续有效。
  工作策略
  保健食品由于是全程监管,其监管面广、点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可以“规范终端销售、严查批发市场、打击地下‘黑户’”策略来应对。
  规范终端销售  是指对辖区内大中型超市、药店、专卖店等终端销售单位进行规范。具体做法:一是信息及时通报。我们在日常监管中要将总局、省局等上级部门公告的假冒以及抽检不合格产品及时通知到经营户,要求自查,及时下架。如果通知到位后,监督检查发现有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产品的,可以进行查处。在通知不到位的情况下,不适宜查处。二是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要求零售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从证照齐全的保健食品批发单位进货,并索取相关资质和购物清单,并明确告知如果提供不了合法供货商,所有责任由其承担。这样一方面可以追溯产品来源,另一方面可以打击“黑户”的销售渠道。
  严查批发市场  一方面保健食品批发商一般经营品种多、数量大、货值高,另一方面批发商作为销售环节中段,一旦发现可疑产品,可以“上查厂家、下查销售网络”,容易稽办大案要案。同时通过严查批发市场,亦有效规范整个销售市场。
  打击地下“黑户”  保健食品市场除了固定门面经营户和批发商外,还有部分无证、无照、无固定门面的“三无黑户”。一般他们通过电话联系,再派车上门送货。这样的“黑户”存在,不仅危害群众健康,还严重扰乱保健食品市场——这些地下“黑户”销售的保健食品由于价格低廉,对那些正规经营户和批发商形成强烈市场冲击。为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发生,必须严厉打击这类情况。由于这些“黑户”隐蔽性强、警惕性高,因此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我们在日常监管中,鼓励和支持零售商、批发商以及群众举报“黑户”,掌握其产品库存地方;二是请求相关部门配合。在掌握这些“黑户”产品库存线索后,积极与公安部门联系,取得公安部门支持,打击保健食品地下市场;三是斩断销售渠道。在不易发现地下“黑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规范零售商、批发商的索证索票,这样可以斩断这些“黑户”的销售渠道,使其退出保健食品市场。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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