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健康之窗
曝光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曝光台
甘肃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4-04-16 12:19:43 热度:692

□ 本报记者  李开银

  近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曝光了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该举旨在强化群众防范意识,呼吁群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监督,力促其使用“12331”热线支持投诉举报工作。相关案件情况如下:
  金昌市中医院非法购进药品案
  2013年9月15日至10月19日间,金昌市中医医院从广西南宁一家医疗机构购进百部酊、黑豆馏油软膏等10种药品,货值金额1.2万元,获取违法所得780元。金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依法给予没收违法购进药品及违法所得,处以6.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杨勇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2年4月,甘肃省舟曲县人杨勇持假外出行医证及行医许可证,从他人处购得假麝香、假西红花、假羚羊角、假鹿鞭、假鹿茸、假熊胆、假冬虫夏草、假虎骨等8种假药材,以及维生素B6片、吲哚美辛胶囊、醋酸泼尼松片、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复方曲马多片等药品,非法配制用于治疗胃病的中药大蜜丸、治疗牛皮癣的外用膏剂、治疗风湿病及壮阳的中药散剂、洁白丸等非法药品,在敦煌市沙州镇农贸市场南口摆摊销售上述假药。敦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当场查获杨勇非法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后,依据有关规定将杨勇案移交敦煌市公安局处理。当年8月16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决杨勇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吴传顺、罗雪山非法经营药品案
  2013年3月至5月间,河南籍人吴传顺、罗雪山违反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嘉峪关市低价收购63种2996盒药品,货值9.4万元,通过物流发送到天津非法销售。当年5月中旬,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获吴传顺、罗雪山非法经营药品案后,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查处。2014年1月4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吴传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罗雪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1.6万元赃款和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
  张掖华辰国际大酒店食品原料案
  2013年7月11日,甘肃张掖华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供顾客使用的10份餐(饮)具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规定。7月18日,该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张掖华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及加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水康泰药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12年7月至12月间,天水康泰药业有限公司从无证经营药品人员郭建国处,分五次购进心元胶囊390盒,货值7605元。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天水康泰药业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依法给予没收非法药品10盒和违法所得9325. 55元,并处罚款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兰州中山桥华莱士快餐店超保质期食品案
  2012年7月27日至8月1日间,兰州城关区中山桥华莱士西式快餐店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且非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312个食品面包。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兰州城关区中山桥华莱士西式快餐店非法经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鸿冠义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器械案
  甘肃鸿冠义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2008年9月3日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未经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于2011年8月擅自变更注册地址、生产地址。2012年2月,该公司在未取得定制式义齿《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加工生产定制式义齿,销售货值金额15433元。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甘肃鸿冠义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定制式义齿、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责令10日内改正,并依法给予以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峤达思牙科技术开发公司无证生产义齿案
  2012年3月,兰州峤达思牙科技术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定制式义齿《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加工生产定制式义齿,已销售货值金额260元。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兰州峤达思牙科技术开发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定制式义齿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处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260元。
  瑞辉生物科技公司经营案
  甘肃瑞辉生物科技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至2013年6月5日期间,未经许可擅自撤销注册仓库地址,降低经营条件。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甘肃瑞辉生物科技公司撤销注册库房降低经营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以如下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0元。

(责任编辑:秋彤)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您是不是忘了说点什么?

0 条评论
最新新闻

于智敏

于福年

俞梦孙

张维波

杨 泽

于树玉

万承奎

陶国枢

胡维勤

产业园地
网站介绍 | 加盟合作 | 免责声明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网上投稿
Copyriht 2011 by www.jkchin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健康之窗网站版权所有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支持协办: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养老健康科技创新分会
投稿邮箱:zgjkzc@sina.com QQ:49297462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0669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066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京ICP备090470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