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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一般诊疗费提高1元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7-27 22:57:11 热度:701

●本报记者 叶龙杰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继续提高新农合筹资和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将乡村医生的一般诊疗费提高1元。下面本报将其中的重要信息点提炼出来。
  ★ 信息点一  新农合财政补助提高至320元
  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将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90元左右。调整和优化统筹补偿方案,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以上,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将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50%左右。
  2014年,各地要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工作,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上一年大病保险的实际收支情况,合理调整当年的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和报销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多渠道筹集大病保险基金。继续完善以病种为切入点的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在巩固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等20个病种的大病保障工作基础上,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大病保障范围。
  同时做好新农合基本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间的衔接,发挥制度整体合力。
  ★ 信息点二  符合条件卫生室纳入定点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在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
  同时,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将乡村医生的一般诊疗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元,且一般诊疗费不低于5元,新增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在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将价格调整后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支付比例上予以倾斜。稳定并控制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将日间手术纳入住院统筹支付范围。
  ★ 信息点三  逐步形成“未转诊不予报销”
  发挥新农合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引导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拉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差距,引导患者分级、有序就诊。
  各地要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新农合转诊制度,对于在基层首诊并按规定转诊的患者,可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对于没有按照程序就医的,应当降低报销比例或不予报销医药费用,并逐步形成未经转诊不予报销的制度。畅通患者下转通道,降低或取消下转患者的起付线,引导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
  对于医疗联合体,可以探索采取打包付费等方式,引导联合体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形成责任和利益共同体,建立有效分工协作机制,调动其开展分级诊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信息点四  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结报试点
  各省(区、市)要加快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的联通。2014年,力争将联通的省份扩大到15个左右。
  要充分利用新农合信息平台,开展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打击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尚未实现与国家平台联通的省份,也要通过电话、函件、网络和现场核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通过新农合信息平台、自主协商和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等方式,开展参合农民跨省异地就医结报试点。
  ★ 信息点五  支付方式由后付制转向预付制
  将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完善新农合制度的重点,大力推进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覆盖所有参与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已经开展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要实现按病种、按单元付费等混合支付方式对病人的全覆盖。
  增强新农合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对再入院率、目录外检查用药、次均费用等核心指标的监控。继续推动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全面总结22个病种的大病保障工作经验,完善以临床路径为基础、限定费用下的按病种付费的做法,逐步将大病保障工作以按病种付费的形式,推广到新农合普惠制的报销补偿政策中,并逐渐融合。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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