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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11-10 10:55:32 热度: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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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15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河北鹏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内金和桂枝各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分别为浸出物和总灰分;标示为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生产的阿莫西林片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


  经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河北国松堂制药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市永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化橘红各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分别为性状和含量测定; 标示为内蒙古仁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鸡白凤丸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标示为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绿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前胡各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均为含量测定。


  经赤峰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佛手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锡林郭勒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国市誉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荜茇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兴安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箱子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


  经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安国润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荜茇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


  经包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新华制药(高密)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西替利嗪片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出度。


  经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德仁堂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前胡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详见附件)


  二、针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已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并要求被抽样单位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进行整改。


  三、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有关情况通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告。 


  附件:不合格药品信息清单.doc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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