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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养老和待遇有望改善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3-09-08 21:42:50 热度:668

  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80%以上的补助经费按月直接拨付给乡村医生;乡村医生聘用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准入管理。
  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水平
  针对乡村医生最为关注的养老问题,《通知》要求各地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在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制订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同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
  据介绍,目前部分地区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村医养老改革措施。如江苏、浙江等地由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经费,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安徽、河南、广东等地根据老年离岗乡村医生服务年限发放生活补助。
  80%以上补助按月直接拨付
  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通知》要求,各地应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
  《通知》明确,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合理制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为10元左右,并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出突出贡献和在边远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各地要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
  聘用遵循“县聘、乡管、村用”原则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通知》规定,乡村医生聘用应当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通知》要求,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同时,《通知》要求,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创造条件使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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