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健康之窗
产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产业园地 > 产业资讯
原料药出口欧盟证明文件出具细则明确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3-05-15 21:53:53 热度:1116

  本报讯  (记者乔  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5月10日下发的《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出口欧盟原料药的证明文件,由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此类原料药分两类品种:第一类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第二类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
  2011年6月,欧盟发布原料药新指令2011/62/EU,要求自今年7月2日起,凡出口到欧盟成员国的原料药,其生产企业须取得出口国药品监管机构签发的证明文件,证明自身有效实施药品GMP,接受严格监管,达到欧盟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对于第一类品种,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受理生产企业的申请后,应结合既往对其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以及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资料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证明文件。对于第二类品种,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先按新修订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现场检查,通过检查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资料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证明文件。
  《通知》强调,证明文件一经签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立即将证明文件数据上传至国家食药总局,由其统一发布到政府网站数据库;如在今后的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该品种生产不符合药品GMP要求,需收回《药品GMP证书》或认为不符合证明文件出具条件的,应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向国家食药总局通报,再由其向欧盟方面通报。

(责任编辑:秋彤)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您是不是忘了说点什么?

0 条评论
最新新闻

殷大奎

于智敏

于福年

俞梦孙

张维波

杨 泽

于树玉

万承奎

陶国枢

产业园地
网站介绍 | 加盟合作 | 免责声明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网上投稿
Copyriht 2011 by www.jkchin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健康之窗网站版权所有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支持协办: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养老健康科技创新分会、中国老年保健协会银发经济办公室
投稿邮箱:zgjkzc@sina.com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0669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066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京ICP备09047049号-1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