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2-07-03 13:55:45 热度:1767
自创药名 自产药丸 自制包装
□ 文/图 泰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 浩 本报记者 黄星星
图为假药“马龙乌蝎胶囊”外包装,右边是执法人员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邮寄假药的单据。
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由最高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生产销售假药案。该案被告人丁某是河南人,自2008年伊始,他通过跨省“自创药名、自产药丸、自制包装”的方式生产销售假药,长达3年之久。
2011年3月,泰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从查获的20瓶假药“马龙乌蝎胶囊”入手,联合公安部门,历经3个月,成功捣毁位于吉林通化的制售假药窝点,抓获丁某等三名主犯。
无证假药非法添加激素
据悉,泰兴市局执法人员是在辖区乡镇某药房查获了假药“马龙乌蝎胶囊”。当时,假药上标示的批准文号为“ZZ-3226-卫药准字(2006)DJ-03(8)号”,标示生产厂家为“河北省玉茸药业有限公司”,一共20瓶。
药监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追查假药来源,并在第一时间讯问药店工作人员和另外两名销售人员。据三名涉案人员交待,2010年7月以来,卢某从吉林通化邮购上述假药,向淮安楚州麦香园药房等单位和杨某等个人销售。杨某又将购得的假药销售给李某及周边群众。
经泰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马龙乌蝎胶囊”内含有与醋酸泼尼松、双氯芬酸钠色谱行为一致的化合物。
从河北省局发回的函件得知,该局从未批准过“河北省玉茸药业有限公司”这一药品生产企业。泰兴市局发觉,这是一起典型的邮售假药案件,且社会危害较大。该局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成立了专案组 ,全力侦破此案。
北上追踪根除制假窝点
专案组人员远赴吉林省调查。在通化县药监部门和警方的帮助下,他们确定了假药是由丁敬峰、王艳杰、王艳丽等人通过通化县邮局向外地邮寄的。办案人员展开了长达20多天的蹲守和跟踪,牢牢锁定三名涉案人员,准确掌握其出没的情况,择机进行抓捕,将他们一网打尽。
2011年5月8日12时许,王氏姐妹将非法生产的批号为“2011/03/03”的“马龙乌蝎胶囊”950瓶准备邮寄时,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办案人员在被告人丁敬峰的租住地扣押了“马龙乌蝎胶囊”100瓶,“金哈甘贝胶囊”65瓶、无标签瓶装胶囊1000瓶。此外,还有“马龙乌蝎胶囊”标签10800份、外包装盒4200只、说明书5000份及非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
假药数万瓶远销十五省
原来,主犯丁敬峰等人3年内一直在从事制售假药的勾当。他们从河南省某县购买无牌无名药丸胶囊,自创药名“马龙乌蝎胶囊”、“金哈甘贝胶囊”,然后擅自设计说明书、盒壳样式,雇请工人进行加工。
加工结束后,丁敬峰通过物流,将药丸运至王艳杰、王艳丽等人住处,进行贴签、装盒、装箱。完成这一系列“加工”,他们用假名“王某某”的名义对外销售。
截至2011年5月,被告人丁敬峰伙同被告人王艳杰生产假药共计66905瓶,并以8至25元的价格向江苏、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等15个省近100个市县销售,共销售得款53万余元。
被告人王艳杰的妹妹王艳丽在明知丁敬峰与其姐姐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下,从2011年2月开始,也加入其中,帮助他们生产、销售马龙乌蝎胶囊。经鉴定,马龙乌蝎胶囊含有双氯芬酸钠、醋酸泼尼松等激素成分,长期服用,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人获刑退还违法所得
归案后,被告人丁敬峰、王氏姐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泰兴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丁敬峰等人近3年内生产、销售大量的假药,且多次销往全国各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属偶犯,主观故意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王氏姐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一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另一人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责令3名被告人退还违法所得48万元,上缴国库。被监管部门扣押的各类假药及其标签、外包装盒、说明书等物品,予以没收处置。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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