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3-07-08 10:36:12 热度:727
本报记者申东
原本是医院科室所有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只等科室主任签字后就可以分配,但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中医院的3名科室主任截留绩效工资用于公共支出。
近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平罗县刘新新(化名)等3名科室主任贪污一案目前已生效。刘新新等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1年6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据检察机关调查,平罗县中医院依据该院制订的《2009年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核算得出的各科室绩效工资,并未具体细化至各科室医护人员,绩效工资需科室主任根据科室员工的表现由科室主任签字二次分配。刘新新等人在分配前,先扣除科室先前吃饭、娱乐等支出,并将这项支出造在临时工名下,再按照科室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这样使得从医院财务科领取的奖金和科室造表总金额相符合。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2010年至2011年,刘新新在担任平罗县中医院内一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领取院内发放给内一科及内科护士站的绩效工资后,在按照考核标准对科室人员进行发放时,采取虚套冒领等方式,将内一科及内一科、内二科共用的内科护士站的医护人员绩效工资24495.12元非法占有。在案件一审过程中退交赃款24495.12元。其他两名被告人分别是平罗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内二科主任,他们也按照惯例,采取刘新新同样的方法截留科室员工绩效工资两万多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3人不服判决,向石嘴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法庭上,被告人刘新新及其辩护人认为,涉案奖金性质不属于公共财产,而是平罗县中医院内一科全体医护人员的私有财产,涉案奖金是平罗县中医院对科室超额完成任务所支付的额外劳动报酬,平罗县中医院财务室首先根据一定的比例核算得出科室应得奖金,在其代表科室全体人员领出时该奖金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即由单位公共财产转变为科室全体人员的私有财产。之所以出现科室人员签字领取的数额与实际领取数额不一致的情况是因为扣除了发放奖金之前的“科室活动资金”,奖金发放后要给财务科反馈发放名册,用以备案,但这种备案不能改变奖金的性质。原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数额基本都用于科室的各项支出,从奖金中扣除这些支出事先也征得科室医护人员的同意。
公诉机关则认为,作为科室负责人,刘新新等人应当按照既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发放,而不能随意处置或扣留,并且绩效工资发放后还要将绩效工资发放表报至财务科备查,因此绩效工资的发放是受到平罗县中医院监管的,在尚未计算分配前,科室人员具体领取的绩效工资数额是不确定的,此时绩效工资的性质仍属于公共财产,而非私人财产,刘新新作为科室负责人只是暂时控制和代管。
同时,公诉机关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绩效工资的二次发放必须由科室负责人按照科室分配原则计算后进行,事实上刘新新具有管理、领取和发放科室绩效工资的便利条件,其在具体过程中利用虚报、涂改等方式非法占有绩效工资24495.12元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之规定,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刘新新等人在二次分配时就已经将绩效工资予以扣除并置于其实际控制之下,此时其贪污犯罪行为已经终了,已达到贪污罪的既遂状态,至于上诉人将该笔钱款用于何处,属于事后处置行为,不影响对其贪污行为的认定。
石嘴山市中院二审后认为,刘新新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作为平罗县中医院内一科主任,刘新新具有管理、经手并依照科室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二次细化、分配绩效工资给科室医护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其在分配、发放过程中采取虚列、涂改方式侵吞绩效工资的行为是贪污,而并非是简单的“替人代为领取、发放奖金”之行为。所以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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