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日报 时间:2013-10-02 10:22:28 热度:859
兰州推进小型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
本报兰州讯(记者宜秀萍)近日,兰州市卫生局正式印发《兰州市规范化小型医疗机构验收标准(试行)》,要求该市辖区内所有小型医疗机构,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规范化建设,同时,按照A、B、C、D四个等级,对小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据介绍,目前兰州市共有2321家小型医疗机构,在上半年的集中整顿和摸底调查中发现,不少小型医疗机构存在无证经营、从业人员执业注册不规范、硬件不达标等问题。针对此,兰州市决定开展小型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档案、统一标示、统一管理”的原则,对执业资质、人员资质、操作规范、房屋面积、科室布局、设备环境、档案管理等达到规范的医疗机构,经审核后,由兰州市卫生局统一授予“兰州市创建规范化小型医疗机构示范单位”称号,予以公示,并作为A级“示范单位”进行管理。其余的按照相应标准,分为B、C、D三个等级,B级属于规范化单位,年监督频次不少于两次;C级属于整改单位,年监督频次不少于4次;D级属于清理取缔单位。
《标准》要求,小型医疗机构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并设有独立的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面积应相应增加10平方米。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与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必须一致,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业务用房不得出租、外包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医师、护士必须持有有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不得独立从事诊疗活动,不得让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主诊医师必须取得主诊医师资格。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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