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3-17 08:32:47 热度:787
□本报记者 乔 宁□
从目前披露的事实来看,冒充医疗机构,的确为涉事幼儿园购买大批量“病毒灵”提供了第一重可能性。金象大药房副总经理叶真介绍,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个人购买处方药必须凭借处方;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若购药单位自称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应查验其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委托书的复印件等。如果双方是公对公走账,药品批发企业还需留存医疗机构的开户银行、税号等信息。但若购药单位使用现金支付,企业就无从获得这些支付信息了。”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原副会长王锦霞说,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第91条规定,企业应确保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否则,将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但叶真强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没像工商营业执照一样实现网上查询,药房工作人员难辨真假。除非购药者言语、行为不当,售药者才可能进一步询问、求证。
依照药品GSP第94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做好药品销售记录,记录药品信息及购货单位信息,监管部门为何没能借此及时发现问题呢?对此,叶真说,由于企业众多,监管部门无法做到全部查验,只能抽查。
如果幼儿园没有冒充医疗机构名义,而是找多人、分多次到药店零散购买“病毒灵”,是否能成功?王锦霞说:“即便药店按规定查验购药者的处方,在医疗机构名称难验证,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信息也未有平台可查的情况下,处方真实性同样较难辨别。”
针对药店的处方药销售,监管部门也不可能做到全部查验。“只能指定某天或某种药抽查处方,再看看进销存记录对不对得上。”叶真说。
更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分析仅以幼儿园冒充医疗机构、售药单位无主观故意为前提。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原副会长戴浩森坦言,在基层、小药店这些监管触角难以覆盖的地方,不是不存在经营者利欲熏心、违法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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