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4-05-15 13:32:18 热度:777
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在其网站上公布《北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北京市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被记入商业贿赂“黑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禁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产品,其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评分也将受到影响。
《意见》提出,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利益,被相关机构认定或处罚的,应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意见》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对一次列入该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公示,一次列入其他省级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对5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彭丹)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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