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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有哪些?特殊药品使用国家有严格规定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4-06-13 14:39:07 热度:1475

  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因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药品,简称“麻、精、毒、放”。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和兴奋剂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  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生理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天然、部分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和可卡因、可待因类、大麻类、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类123种。
  精神药品  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共2类132种。
  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根据规定,目前我国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中有毒性中药27种(指原药材及其饮片),毒性西药11种(指原料药)。
  放射性药品  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及其标记药物。
  特殊管理的药品使用,国家有严格的规定,医生和病人均应严格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供稿)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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