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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监局:保健品禁用“特效”命名

来源:三秦都市报 时间:2012-08-26 08:48:00 热度:1385

    昨天(8月25日),记者从陕西省药监局获悉,陕西省药监局制定新的《陕西省保健用品命名规范》,保健用品命名禁止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第×代”等。
    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
    陕西省药监局要求为保证保健用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陕西省保健用品命名规范。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生产的保健用品名称的管理。审批保健用品时一并对保健用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保健用品命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名称顺序为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保健用品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注册商标。品牌名后应加“牌”字。品牌名为注册商标的,需按照《商标法》规定使用。保健用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或品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有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命名禁用夸张词语
    其他禁用的包括: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地方方言等;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第×代”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的国产药品名、国产药品商品名、国产医疗器械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的国产药品名、国产药品商品名、国产医疗器械名的相似名和谐音名;人名、称谓、地名和谐音字;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张毅伟)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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