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4-03-13 17:41:45 热度:1073
本报北京讯 记者方剑春报道 自1994年开始,我国中药企业开始执行国家《增值税暂行条例》。20多年来,中药原料一直以农作物的13%税率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中成药销售以工业品的17%税率作为销项税率征收,销项税率比进项税率高出了4%,一直处于不对等的增值状况,不合理的税赋结构导致中药企业税赋高于其他行业。为此,全国人大代表、邯郸摩罗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致慜建议,调整中药企业不合理税赋。
陈致慜代表希望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中药企业增值税赋不对等问题,早日纳入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税赋的议事日程。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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