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时间:2025-09-06 21:20:39 热度:50 播放
对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是做好二级预防,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加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了接触甲苯、溴丙烷、碘甲烷、环氧乙烷、氯乙酸、铟及其化合物、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β-萘胺、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硬金属粉尘、毛沸石粉尘、低温、激光、蜱传脑炎病毒、布氏疏螺旋体、人免疫缺陷病毒作业人员、刮研作业、井下工人长期蹲跪姿、爬行、侧卧、肩抗作业、制造业工人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救援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本次修订还增加了接触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二硫化碳、丙烯酰胺作业人员的应急健康检查;接触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光气、一甲胺、有机氟、硫酸二甲酯作业人员的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二、删除复查的个体体检结论
2014版标准中个体体检结论分为5种,即目前未见异常、复查、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或异常,本次修订将复查结论删除。因为复查是检查的过程,并未得出最终结论,即未明确劳动者是否存在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虽然复查结论删除了,但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的复查是必要的,甚至有时需要进一步的补充检查。本次修订也对复查/补充检查的界定、判定人、检查时间、结论的出具作了规范。
三、增加附录E《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编制指南》
2014版标准正文中列出了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对总结报告的规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同机构出具的总结报告在内容的完整性和结果的易读性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附录E?《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编制指南》。该附录遵循内容完整、条理清楚、简洁明了的原则,对报告封面、编制依据、任务来源、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签发、附表及附件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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