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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该用“红罐” “炒作”中双赢?

来源:人民日报 时间:2013-05-16 08:13:54 热度:765

  “怕上火喝加多宝”、“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继王老吉、加多宝商标之争后,“红罐之争”再次引爆舆论热点。
  15日8时30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门被前来旁听案件的人员挤得水泄不通。60多家媒体聚焦庭审现场,多家官方微博现场直播。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诉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诉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分别于2012年7月6日和7月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12日,加多宝提出“第三地法院审理”的申请;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广东高院并案审理。
  双方都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使用红罐包装,停止生产、销售有侵权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等。除此之外,加多宝、广药分别提出3096万元、1.5亿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
  庭审持续了近8个小时。双方分别围绕“涉案知名商品是什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什么”,“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能否与王老吉商标或加多宝公司相分离”,“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是什么?
  加多宝认为,本案的知名商品应定义为“加多宝公司生产的、采用王泽邦配方的红罐凉茶商品”,包括加多宝生产的贴有王老吉商标及加多宝商标的红罐凉茶。目前,涉案红罐凉茶连续多年稳居全国罐装饮料销量首位,成为知名商品。此外,知名商标不能等同于知名商品,商品的知名度靠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长期的经营来获得,而不是靠商品知名获得。加多宝的企业名称和王泽邦配方是更为重要的商品识别标识。
  广药认为加多宝对知名商品的定义为无效定义,并认为带有王老吉商标的凉茶成为知名商品历史悠久,而红罐凉茶仅是王老吉系列产品之一。
  谁有权拥有“红罐”包装?
  加多宝认为,商标和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独立、分离的,受不同法律保护。“王老吉”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分别属于广药和加多宝所有,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广药只能拿回商标,包装、装潢仍属于加多宝所有。
  广药则认为涉案争议的是包装装潢权而非其他权利,包装装潢权源于商标权、版权,不能简单套用谁设计谁有权利的理念。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知名商品拥有特有装潢权,该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并可随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经营者之间转移。
  网友热议:“炒作”中双赢?
  双方在庭上激烈交锋的同时,网友跟帖评论也各执一词:网友“木子李”认为,没有加多宝,就没有红罐凉茶,支持加多宝;而网友“月蛍”却对广药情有独钟——反正王老吉的配方比加多宝好,这是广东人都知道的……网友对双方耗巨资打官司的做法也褒贬不一:网友“童彦明”认为,与其忙着上法庭,不如比比谁出口多就把红罐判给谁!网友“安钟民”则认为,两家在共同“炒作”中实现双赢。
  双方的“广告战”同样铺天盖地:加多宝巨型广告牌占据着广州机场A区出港位置,王老吉则在A区入港通道竖起了牌子,没过几天,旁边大型的液晶广告屏上又滚动播出了加多宝的广告。同样的蓝底红字,加多宝说“怕上火喝加多宝”,王老吉就说“怕上火就喝王老吉”。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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