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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临床监测不可少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3-08-20 11:25:03 热度:1045

本报记者 薛 原

  “在现代的市场销售行为中,售后服务变得越来越重要。对于药品而言,医院的售后服务是对患者的教育和随访,而制药企业的售后服务就是药品的上市后监测,这是必不可少的。”一位医学专家说。
  最近医药企业因赞助学术会议、临床试验等是否属于违规行为等问题,引发出了很多热点话题。其中包括用来支付给医生的药品临床“研究经费”是否是商业贿赂。那么,什么是上市后市场监测研究(Post Market Survilliance, PMS)?“研究费用”收多少是正当的呢?有关专家进行了详解。
  新药上市后必须进行IV期临床试验
  根据我国2007年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解放军总医院药物临床研究中心王睿教授解释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1类新药必须进行上市后扩大样本量的IV期临床试验,病例数要求在2000例以上。因为新药上市前研究的病例数有限,有些不良反应可能因为发生率较低没有被发现,而IV期临床试验的作用是进一步在较大数量的患者应用中确证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010年,葛兰素史克公司治疗糖尿病的药物文迪雅在欧洲撤市,这一决定是欧洲药品管理局在发现该药会增加心脏病风险后,评估10年的临床应用数据后作出的。
  罗氏制药的抗癌药物阿瓦斯汀曾将适应证扩大到卵巢癌和乳腺癌的治疗,但由于在临床试验中未能证明延长患者生存期,美国撤销了阿瓦斯汀用于治疗乳腺癌适应证的批准。
  “这些针对药物使用的行政举措都要依赖于临床试验获得的数循证医学证据。而且对于儿童、孕妇、老年人、肝肾功能不良等特殊人群的用药,在上市前临床试验是不能将这些特殊人群作为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只能通过上市后的临床研究来扩大观察范围。”王睿说。
  据了解,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我国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进行了认定。截至2013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批准了432家医疗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王睿介绍说:“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要负责对新药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和试验全程的质量管理;研究人员必须要经过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培训才有资格参加新药临床试验,以保证试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信;而医学伦理委员会应首先负责对研究项目的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等进行审评,以期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尊严。”
  上市后监测多为研究者发起
  与临床试验不同,上市后市场监测研究(PMS)可以是以医生为代表的研究者发起,或者由制药企业组织的相关研究。PMS是药物发展的重要阶段,其作用在于有助于更进一步了解新药的治疗价值,并给医生制定适合患者的恰当的个体化治疗方案提供有价值的学术信息。PMS在全球医药行业被普遍采用。PMS的研究结果一般不作为证据申请新适应证。
  据王睿介绍,PMS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作为制药企业对药品的主动监测手段,已经常规化、法制化,但我国还没有相关规定。为了保证PMS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我国要求PMS的牵头单位应该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并承担对参与单位的 GCP和研究方案技术操作的培训工作,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
  赵戬博士曾是一家跨国制药公司的医学总监,主要负责药品注册、临床试验、药物警戒及上市后再评价。她介绍,PMS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研究者(医生)发起,他们的经费来源大多是自己的课题经费,也有找制药公司赞助的。但公司在赞助之前要对其研究目的、方法和经费进行细致的评估,并要求研究者分享研究结果。另一种由制药公司发起,这种研究可以是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对比试验或上市后的监测试验。
  据记者了解,一家大型医院每年有几十个PMS项目,其中多数为研究者发起。
  研究与销售有本质区别
  在媒体的报道中,提出跨国制药企业给予医生的研究经费中,包含了贿赂医生的费用,而研究有名无实。据了解,判断一PMS是否正规,应该看该项目是否有文件记录,负责监查临床试验的人员也应有相应的培训记录。如果这些文件存在,应该是一项正规的临床研究,而不应只根据研究费用的多寡来判断。
  赵戬说,研究针对药品的适应证不同,所需检查手段的难易程度不同,治疗时间长短,随访周期都会影响到研究者费用的差异。比如,抗肿瘤的靶向药物和抗高血压药品相比,药物的试验费用预算就要高很多;在试验设计方面,有的研究需要受试者进行多次复杂或昂贵的影像学检查,而有的只需验血、验尿,检查成本自然不同。所以,对于研究者并没有统一标准,而是需要研究者和申办者(药企) 根据具体试验方案商定。总的来说,研究经费包括药费、检查费用、医生的劳动报酬、医院管理费、某些特殊检查仪器购置费用,研究者费用或培训费用等。
  “如果媒体曝光的临床研究是正规的,企业应能够出示相关临床试验文件或记录,我觉得他们支付给医生的费用并不高。”赵戬说。
  既然临床研究和学术推广都是企业和医生的互动行为,两种方式是否能“借力”呢?赵戬说,如果是正规的临床试验,应由制药企业的医学部负责,从项目经费中贿赂医生基本是不可能的,因为经费是专款专用。企业应该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签署合同并将费用直接拨到医院指定账号。
  一位就职于某跨国制药企业的销售部地区经理告诉记者,外企的各部门有不同的考核标准,而且合规部门直接向总部汇报,不可能允许医学部的工作与销售业绩挂钩。
  “我曾经偶然得知,自己负责医院的专家参与了公司的临床研究,想试图借此与专家进一步沟通,但被医学部的同事制止了。因为公司规定,药物的上市后研究必须排除市场部和销售部的干扰。”对于这种看似严苛的规定,他当时还有些抱怨,但现在看来,这是一种自我保护。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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